《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
《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凡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的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北京市各中小学校有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的责任。
三是北京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责成其父母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在北京市借读条件的,应当批准在北京市中小学借读。
四是北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对借读的儿童少年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问题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北京市学生同等对待。
五是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参照北京市的办学条件标准,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北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办学符合义务教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