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静在法庭上。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市首起使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救助在京受困残疾人取票证骗取火车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7年6月22日至27日间,被告人杨静,20岁,系四川省仁寿县农民,持14张伪造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办公室取票证,分多次骗取北京至全国
各地的火车票24张,价值人民币7104元。2007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静再次使用2张伪造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办公室取票证,在北京西站售票厅17号售票窗口,实施骗取4张价值1000余元的北京至怀化、昆明的火车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取票证”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照顾外地来京贫困信访残疾人,减轻其经济负担,降低信访成本的一种帮扶手段,是为帮助解决身体确有残疾,并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经核实经济上困难,到京信访的残疾人能顺利回家发放的取票证,持有人凭此证可以火车站售票窗口换取回家的火车票。
据悉,案发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暂停了这项工作。
庭审中,被告人杨静供述称,一个姓郭的朋友让其到残联开了一封要求救助的介绍信,然后把介绍信给了郭某,郭某仿制了介绍信上印章的印模并伪造了残联的取票证,然后由杨静到售票口取票,取到的票都交给了郭某。
因为缺少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是共同犯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取票证的方法,多次骗取国家救助在京受困残疾人的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由于被告人杨静的行为扰乱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常工作秩序,使这项工作至今无法正常开展,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刘建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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