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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开发商交付的回迁房屋与签订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楼层不一致,刘女士等17名被拆迁户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合格住房。昨天,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等17人诉称,2006年,被告新凤凰城公司与刘女士等17名原告签订回迁房性质的购房合同及补偿协议。合同中约定,被告所建房屋为地上5层地下1层,总高度为15米。但刘女士等人在收房时却发现,被告所建房屋的地下1层变成了首层,并在楼房上加盖了跃层,从外直观看变成了7层,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楼层数不符。
庭审中,新凤凰城公司辩称,原告以被告违约起诉,但并没有指出被告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哪一项条款。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位置与合同中约定的楼号、单元号完全一致,只是原告拒绝收房。至于房屋的户型、朝向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新凤凰城公司表示,回迁房的建筑形式尊重各回迁户的意愿,原告们对此也是认可的,不存在原告收房时才发现的情形。该公司认为,由于现在拆迁补偿价格攀升,原告基于心理不平,才将他们诉至法院。他们愿意与原告积极协商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记者张蕾 通讯员孟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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