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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光线不足 业主讨要采光权获赔13万
北京频道 ( 2008-07-15 10:54:16)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海淀区清枫华景园2号楼的三户业主在入住后发现,自家室内的光线被其他楼所挡,他们认为这是开发商在售房时隐瞒实情所致,因此将开发商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公司)告到法院讨要采光权。近日,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华清公司分别赔偿三位业主房屋采光权益损失13万元。

    2005年,张女士等三位业主与华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各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林大北路清枫华景园2号楼商品房一套。入住后他们发现,因受其他楼房遮挡,自家房屋整个冬季日照时间很短,在冬至日前后根本没有阳光。后张女士等人从市规划委了解到,市规划委已在规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指出,在销售2号楼时,开发商须向房屋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而张女士等人买房时却未被告知。为此他们以华清公司构成恶意隐瞒、欺诈,造成房屋采光严重不足,房屋价值相对贬值为由,分别要求华清公司赔偿包括采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

    被告华清公司认为,清枫华景园项目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建设要求,在销售时公司并未隐瞒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且张女士等人在购买房屋时,该楼房结构已经完成,业主完全可以看到实际房产状况,因此不同意赔偿,但同意退房。庭审中,张女士等人就其房屋的日照情况及资产价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因华清公司未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建设施工图纸,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认为,华清公司不仅负有向张女士等人交付房屋的义务,还负有对所交付房屋的瑕疵担保及其他附随义务。但华清公司未能按照规划部门的特别提示,将现实存在的建筑间距及日照方面的影响情况告知张女士等,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此前提下,华清公司对张女士等人的房屋采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因华清公司不予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完成。据此,法院推定张女士等人主张的采光权益受到损害事实成立,华清公司应对该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记者王秋实)

(责任编辑: 杨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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