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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液体烧伤小学生保洁公司被判赔偿
北京频道 ( 2008-07-08 17:33:51)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李京华)保洁员在领取酸性液体准备清洗厕所时,在学校楼道内与小学生相撞,造成小学生被烧伤,责任该谁担?保洁公司、学校、学生家长各执一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北京市京都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小学生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1万余元,小学生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悉,这名小学生在2007年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时,在教学楼楼梯拐弯处与手持酸液体的保洁公司一保洁员相撞,由于盛装酸液体容器非封闭式,致酸液体溢出。这名小学生前躯干、左上肢、左右下肢表皮烧伤。这名小学生的家长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孩子所在学校和保洁公司赔偿。

    这名小学生的学校辩称,学校规定,教学楼内严禁追跑、打闹,这名小学生在楼内追跑,没有注意到保洁人员,导致事故发生,学校无责任。保洁公司辩称,我公司保洁员按照校方指示,从总务处领取盐酸药剂清洁卫生间。当时正是暑假期间,这名小学生在和同学疯狂打闹、追跑,撞在正常行走的保洁员身上,药剂洒出,保洁员不顾自己伤痛和老师等人将这名小学生带到卫生间,用清水进行冲洗,使伤痛减轻。随后及时将其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

    此案经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保洁公司保洁员未用封闭式容器盛装化学物质,并在行走时不注意周边环境,与正常行走的这名小学生相撞,液体洒出,导致这名小学生烧伤,保洁员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保洁员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所以保洁员应承担的责任由保洁公司承担。

    审理法官还表示,学校未注意到保洁员使用酸液体的容器不符合规定,疏忽了监督管理的义务,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责。(完)

(责任编辑: 杨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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