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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中介从事租赁代理业务需缴60万风险准备金
北京频道 ( 2008-05-16 09:18:15) 稿件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易凤琼 孙晓胜)从6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必须先缴纳60万元的风险准备金。

    记者15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从下月起,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租赁服务并代收代付租金的业务时,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未交存风险准备金和未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的机构将不得从事租赁代理业务。

    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收取承租人租金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的现象,形成社会矛盾和恶性事件。

    根据北京市新的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介机构在从事业务前向房屋租赁代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存入60万元风险准备金,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全部终止至相关费用结算前不得提取风险准备金;中介机构须开立与企业自有资金账户分设的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与开户银行签署《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代收代付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介机构交存风险准备金、开设租金账户后到建委备案,建设部门通过相关网站将租赁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和开设的租金专用账户进行公示。

    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租赁代理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占用、挪用或拖延支付客户资金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系统、进行曝光。(完)

(责任编辑: 杨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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