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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拆除"无主"违建拟公告15天以上
北京频道 ( 2008-05-10 09:59:14)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今后,有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无主”违建时,可以通过在媒体及违建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相关人员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在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出现了不少新规定。

    违建强拆前需公告15天以上

  草案二审稿拟规定,违法建设如无法确定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权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果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或者区、县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此外,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的出现,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以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否则,该工程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无证工程最高罚30万

    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建设,草案二审稿对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行为规范,拟规定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纸,或不按照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吊销其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原有宅基地建房拟发许可证

    相比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将城乡统筹纳入条例。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对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草案二审稿规定由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将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记者 郭爱娣)

(责任编辑: 李玉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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