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换身马甲就行了吗? 媒体禁播烟草广告
  北京频道 ( 2005-02-25 08:41:04)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一批涉嫌违法的电视烟草广告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记者致电央视广告部询问此事,一位负责人称,目前这些广告在对违规部分做了修改后,已经正常播放。

    香烟危害人体健康妇孺皆知。媒体禁播烟草广告,是对大众的健康负责,也符合国际惯例。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不得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明令禁止,烟草生产企业采取变通的方式,不明确地、直接地指明是烟草广告,而是通过“曲径通幽”的方式,虽不点明主题,却让人自然地产生联想,这样的广告同样可以达到诱惑烟民和准烟民的效果。

    笔者以为,这样的广告不但应该叫停,而且应该禁绝。而央视对于工商部门叫停的处理办法却是:修改、调整、再播出。这不禁让人想起一句流传颇广的小品台词———“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如果这些广告真的改得面目全非了,已经让人联想不到“某某牌香烟”,想必商家是定然不会花费巨额广告费做无用功的;如果广告词和广告形式改了,结果仍让人联想到“某某牌香烟”,那么改与不改又有何异?

    媒体上的烟草广告无论怎么修改,也难改其“醉翁之意”,对人们形成吸食香烟之诱惑的效果也不会变,而且这种诱惑是一看便知的。只要这些烟草广告能让人对香烟产生联想,就永远不会“正常”,也就不应该被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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