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骨情节 犯罪描述 骗术揭秘莫成“犯罪指南”
  北京频道 ( 2005-01-23 15:38:18)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所有的人都可能是骗子的目标”,“尽管骗术日益高明狡猾……一旦你知道了骗术的内幕,骗子就跟舞台上的小丑一样了。”

  最近,一个以“专职揭骗”为主要内容的网站———“骗术研究网”,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上网浏览、查看。据统计,网站开办至今总流量已近50多万人次,日最高访问量达8万多人次。

  该网站声称专门追踪最新骗术演变,贡献互联网上最新最全的骗术案例,并以曝光社会热点骗术为“己任”。浏览网站,记者发现:“骗术研究网”不仅内容奇特另类,而且网站的机构分支也可谓“面面俱到”。在内容上,网站提及的骗术、骗局和防骗术,几乎覆盖了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网站分门别类地介绍了街头骗术、扑克骗术、金融诈骗、房地产骗局、手机骗术、旅游骗术、看病骗术、骗婚骗色、留学教育骗术等等。人们想到想不到的骗术,这里几乎全能找到;在机构设置上,“骗术研究网”则从技术部、编辑部到业务部、研究室、秘书处等一应俱全。

  网站提供骗术信息,有人欢迎,更有人表示担忧:这种骗术信息大汇集的网站如果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岂不成了天下骗子的“培训站”或“远程教育班”?一些人还就此提出了进一步的疑问:汇集种种骗术加以研究并将其公开曝光,这种行为是否有传授犯罪方法之嫌?倘若真的如此,我国刑法有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呢?

  解放周末:搜罗天下形形色色的骗局骗术,并结合实例加以揭露,应该说,这类网站对于那些无心骗人、有心防骗的普通老百姓确实有一定的教育和帮助作用。不过,正如另一些人所担忧的,这样的骗术大汇编也可能被坏人利用,造成不良社会后果。那么,我们究竟该怎么看待“骗术研究网”?它是否像有人担心的那样是在传授犯罪方法,并涉嫌犯罪呢?

  李小华律师(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骗术研究网”的出现,其实是件好事。通过公开各种骗术,使群众看透骗子的表演,这无疑有助于广大老百姓掌握防骗知识,并在对各类诈骗及其表现形式有一定了解、对骗子的谎言有必要的分辨识别能力的基础上,更好地防止和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可以说,越多地了解、掌握有关的犯罪手段和犯罪伎俩的信息,老百姓就能越多地掌握制止各种诈骗犯罪的主动权。但是,如果防骗宣传的方式不当,比如在揭露骗子的行骗内幕时过于注重细节描写、剖析骗术案例时透露了过于具体的行骗手段,那么,就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在客观上造成诱发犯罪的负面效应。

  至于“骗术研究网”是否涉嫌传授犯罪方法并构成犯罪,这一点,我国刑法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语言、文字、图像、动作或者其他手段把犯罪的具体方法、经验、技能等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触犯该罪名的,法律将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判断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

  2、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违法犯罪的方法还故意向他人传授,并希望他人学会该犯罪方法。如果行为人虽然知道某种方法是用于违法犯罪的方法,但不具有传授的意图,仅向他人作一般性描述的,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本罪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系过失心态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如果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写作或出版低级趣味的作品,这属于落后言行,但我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因而,我们不能认为该行为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主要是向他人传授作案的经验和技能。只要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我们就可认定某人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他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从“骗术研究网”的种种表现来看,网站的创办者或其管理人没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其目的主要还是为了揭骗、防骗,为广大百姓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可见,不具备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的“骗术研究网”,其创办者并没有触犯我国的刑律,其行为也不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这一罪名。

  解放周末:原来如此。看来,一些人对这个“骗术研究网”所提出的疑问,我国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过,正如李律师所说,如果在揭骗、防骗的法制宣传中方法不当,比如透露出过于具体详细的犯罪细节、犯罪手段等,“骗术研究网”难免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者的“犯罪指南”。这不由得令人联想起去年下半年我国公安题材涉案剧在荧屏上“一窝蜂”的情形。

  当时,很多公安题材的电视剧为了猎奇,为了吸引观众,大篇幅展示犯罪细节、犯罪的详细过程。比如展示如何销毁证据、作假、逃避公安的侦破视线,如何从心理上来跟公安、法官、检察官对抗等等这些细节。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等的描写和叙述,也同样是极尽所能地具体化、细节化,这已远远超出了警示、教育观众,震慑、打击犯罪的范畴,反而成了一些犯罪分子学习“本领”、提高“技艺”的“影视教科书”。对此,我们又该怎么看?法制宣传,如何才能避免诱发不良社会效应,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富敏荣律师(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本版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如何正确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值得认真思考。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民事立法来看,倘若因为法制宣传的方法不当,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的,确实很难去追究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但可以肯定地说,那种为了收视率或阅读率而不顾后果地详细描述犯罪过程的所谓法制宣传,是盲目的和不负责任的,也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为此,我建议有关网站要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的法制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宣传报道中,媒体应对有关的犯罪细节、犯罪手段作出谨慎处理,特别要避免报道在青少年群体中产生不良的诱导作用。此外,对这类民间的骗术研究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应引导其健康、规范地发展,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李小华律师:各类法制宣传是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我们不能因其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就“因噎废食”,从此不敢再做。我认为,关键是要进一步提升宣传者的相关素质,做到在今后的有关报道中,多一些合理合法的理性分析、法律思考,少一点哗众取宠的露骨情节和犯罪描述。这样,法制宣传才能健康、有益,揭骗、防骗才不致变成“犯罪指南”。(记者 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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