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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状告加湿器擅自使用QQ企鹅形象获得胜诉
北京频道 ( 2008-04-24 11:10:35) 稿件来源:新华网/中国法院网

左图为"Q哥哥"  右图为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

    

左图为"Q妹妹"  右图为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

    因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尔公司)擅自将QQ企鹅卡通形象使用在加湿器上,腾讯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康福尔公司及销售商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并在《北京晚报》中缝以外版面就侵权行为赔礼道歉。2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宣判。

    腾讯公司诉称,该公司1999年起就开始在QQ即时通讯服务中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作为服务形象代言和标志。随着QQ即时通讯的影响扩大,QQ企鹅卡通形象也影响广泛。腾讯公司作为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2001年对涉案QQ企鹅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6年底,该公司发现百旺公司在销售康福尔两款加湿器。这两款加湿器将QQ企鹅形象作为产品外观,还在产品包装上直接复制QQ企鹅卡通形象,故意误导消费者误认该加湿器来自我公司或由我公司授权生产。这两款加湿器的生产商均是康福尔公司。经调查,涉案两款加湿器在全国范围内均有销售。

    腾讯公司认为,康福尔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的加湿器产品外观和包装上均使用和复制了其享有著作权的QQ企鹅卡通形象,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百旺公司应当知道腾讯公司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却怠于审查,致使侵权产品得以销售,其和康福尔公司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对百旺公司的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腾讯公司还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公证购买的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康福尔公司对公证购买的公证书提出异议,并称,公司自己的产品的包装和产品外观都有自己的合法来源,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1日,广东省版权局分别就美术作品“‘腾讯QQ系列图画’之二——‘QQ企鹅’LOGO系列”、“‘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颁发了19-2001-F-486号和19-2001-F-488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是腾讯公司,作品完成时间同为2000年8月15日。《作品一》中的企鹅卡通形象有三个图形,分别是企鹅卡通形象的正面图、侧面图和背面图。《作品二》包括两个企鹅形象,分别名为“Q哥哥”和“Q妹妹”。在《作品二》中的“Q哥哥”的企鹅卡通形象与《作品一》中企鹅卡通形象中的正面图形一致。

    腾讯公司为使用上述作品,于2005年1月1日,委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为开展卡通形象及商标的授权业务。2005年2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将涉案QQ企鹅卡通作品许可给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于多媒体音箱和便携式微型音乐播放器,第一年度保底形象使用费为10万元。依据合同,深圳市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使用被许可作品的电子产品并投入市场,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上印有“Q哥哥”、“Q妹妹”的企鹅卡通形象。通过2005年3月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许可,吉林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了漫画《传信天使》一书。“Q哥哥”、“Q妹妹”的企鹅卡通形象,作为该书中的主人公之一。


(责任编辑: 耿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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