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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业居民医保90天为一结算周期
北京频道 ( 2008-06-19 15:46:29) 稿件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晚报讯(记者代丽丽)对于参保后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大病医保的结算周期为90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等情况也可报销。

    二次以后住院设起付线65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最高报销金额可达7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3种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跨医保年度住院 报销分段计算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年底前加入职工医保者可退费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外地急诊住院费用可回北京报销

    另外,针对北京市参保者在外地发生费用的报销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在外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责任编辑: 耿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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