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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扶摇直上映衬出反腐集体无意识
北京频道 ( 2008-04-01 14:09:39)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

    一个腐败者的青云直上,映衬的是一群人在反腐上由于制度约束乏力所导致的集体无意识,因此,要深入反腐就要扫除集体无意识

    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但据记者调查,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行贿15次的何涛仍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多次行贿的李松涛也被选为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青年报》3月31日报道)

    受贿者“东窗事发”后牵连出行贿者,这现象在近年来的反腐战场上屡见不鲜,可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虽然刑法对于行贿罪有明确的规定,但行贿者却总是受贿罪中被忽略的大多数。可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其中特意提到多次行贿、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

    完全符合严肃查处标准的相关人员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反倒另谋高就,着实让人大跌眼镜。如果说“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具体操作原则,是因为在现行的条件下,严厉追究行贿罪可能会加大受贿罪的查处难度,必须容忍的一种“必要之恶”的话,那么这种由受贿罪牵连出的行贿罪,则完全不存在这样的逻辑前提。更何况,这两起行贿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有关部门编撰的法制教育书籍中已详细载明了何涛给张自民送钱的经过,这样的反腐反面典型,对于反腐教育的“受众”而言,恐怕得到的不是不能行贿受贿的启示,而是要进行“有水平犯罪”的感悟。而且,这种现象说明在一些地方反腐教育仅仅停留在过场之上,不论开会、下发文件还是宣传教育等反腐形式,只是一种“把形式当成目的”的“秀”,否则,列入反面典型的当事人也该被“反腐一下”。

    反腐不动真格,案件查办自然就会“点到为止”。按理说,办理三任院长受贿案的相关检察机关,根本不需要顺藤摸瓜,只要拿着“如山”的铁证对当事人的行贿罪另行立案,行贿的当事人就会落入恢恢法网。然而,让人有些不解的是任命两名行贿者为法院院长的两地人大,因为相比于受贿罪不被追究的问题严重性而言,行贿罪者被任命为法院院长,无疑是法治最大的悲哀。在众多举报材料已经反映至人大常委会的前提下,人大虽然无法直接启动检察权,但人大完全可以以“不通过任命”来行使否决权,进而启动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

    事实上,反腐既是一个理念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具体操作上的问题。不难想象,只要其间有一个环节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贿者当院长”这样的闹剧就不至于出现。一个腐败者的青云直上,映衬的是一群人在反腐上由于制度约束乏力所导致的集体无意识,因此,要深入反腐就要扫除集体无意识,这也许是我们反腐风暴需要突破的最大的瓶颈。(贺方)

(责任编辑: 耿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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