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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本溪一则选拔干部的公告被网友转载到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帖子中提到,公告中4名拟任本溪团市委书记、副书记的人选中,有3人的父母是该市的领导。昨日(3日),当地新闻网援引本溪市委组织部的消息称,此次选拔结果已被宣布无效。
从此前被选拔干部并不否认自己家庭背景的情况,以及当地组织部门“宣布无效”和“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的表态来看,此次事件中备受网友质疑的主要事实——被选拔干部与领导存在亲缘关系,应该大体不差。
既然如此,选拔结果被“宣布无效”,当然是必要的,但仅止于此,显然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是依据《公务员法》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公务员或领导干部的选任、提拔过程中,不遵守回避制度,都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
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68条),并要求:“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公开选拔和考核……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条)。
“难道领导干部的子女就不能成才吗?”这是一名当事的被选拔干部针对网友质疑发出的疑问。干部子弟当然可以成才、也可以当官——这都没什么不正常的,但比这种表面正常更重要的“正常”是:成才和当官都必须以合乎正义、“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显然,在选拔干部过程中,既不公示被选拔者的基本家庭背景关系,又不遵循基本的回避原则,其非正义性触及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这种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视,回避制度历来都是行政活动尤其官员选拔任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如在古代,科举考试中的回避制度就极为繁复——不仅各种直接亲缘关系必须严格回避,而且诸如家族、籍贯之类名目,也是考虑“回避”的重要因素。
无疑,在今天我们这样一个“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对于蕴含自然正义精神的回避制度,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做得更好——既严格遵行,也对违反者给予问责。否则,会导致权力的世袭化、既得利益的凝固化,乃至由此导致保持社会活力的流动性的萎缩、丧失。(资深评论员 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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