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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为何热衷于“性贿赂”入罪
  北京频道 ( 2007-11-16 15:11:25) 稿件来源:新华网/中国网

漫画:性贿赂   作者:张兮兮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昨日记者获悉,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北京晨报》11月15日)

    这样的规定自然有积极意义,但若要说这有助于推动“性贿赂”入罪,恐怕有些拔高这个内部通知的意义。“性贿赂”就道德层面而言,自然是不好的,是应该受到谴责和反对的。但该不该入罪,以目前的中国社会环境和现状而言,确实存在着困境。

    性贿赂入罪也曾经作为一个议案,被讨论过,最后还是认定为时机不成熟。有法律专家认为性贿赂入罪的难点在于“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觉得很困难。而与之相反的却是广大民众的看法,大部分民众觉得性贿赂入罪是很简单的事情,很多人对于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不仅期待,对于它迟迟不能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之上,甚至感到“愤愤不平”。

    专家和民众的区别如此之大,这确实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笔者以为,实际上,民众是把性贿赂罪当作惩治腐败的快刀了,对它寄予超乎寻常的期望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和过高期盼,也是一种“以罪治国”的单纯想法。——希望以一个严厉的罪名来威慑住所有的腐败分子,这样的想法,大部分的中国人似乎都有过。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对于一些贪官而言,我们的道德评价体系对一个官员的升迁似乎并没有多大作用,只有道德裁判已经弱化到“双手无力”的地步时,只有现实状况已经非常令人觉得“无奈”的时候,人民群众才会那么“痴情”于“性贿赂罪”的到来。典型的例子:被判死刑的原安徽副省长王怀忠,当年臭名昭著,人送外号“王坏种”,可就这么一个道德败坏之人,在人民的骂声中,官却越做越大。

    高一飞先生在《也来说说所谓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先例》一文中认为,性贿赂罪在国外立法没有先例(唯一日本有过判例),并驳斥了一些国内著名的学者认为性贿赂罪在美国有先例的说法,我觉得此文是很令人信服的。性贿赂是一种对社会有着严重危害的行为,我们目前所能做的,恐怕就是以这种行政的方式进行严格地禁止。实际上,性贿赂入罪并不是惩治腐败的快刀,其它贿赂行为早已入罪,不仍然情况严重吗?执行不严,罪名再多,也是无济于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何对方贿赂了“性”,我们的官员就能用权力给予回报?这里面有没有制度漏洞?如果制度防范得当,性行贿者是得不到利益的,就好比克林顿性丑闻之中,莱温斯基最终仍然不过是一个白宫实习生,而没有因为和克林顿“有一腿”,就成了官员,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欧木华)

(责任编辑:耿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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