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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的“黑榜”缺了谁?
  北京频道 ( 2006-04-28 10:34:23) 稿件来源:东方网

网友:十年一刀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4月27日新华社)

    毫无疑问,卫生部的“要求”是有利于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的。但笔者以为,卫生部要求的企业“黑名单”缺少一些东西。众所周知,世界上任何一起成功的贿赂行为,不可能只有行贿方,却不存在受贿方。行贿行为千夫所指,受贿行为何尝不是人所不齿。因此,光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还不够,还应该建立受贿单位(个人)的“黑名单”。

    目前,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对我国老百姓看病的问题构成了致命性障碍,促成障碍形成的因素不单单是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还有医疗机构。我们看到,一些医院为了追求纯粹的经济效益,把医院当作纯粹的企业来经营,甚至把产值、利润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医院发展以及医院职工个人收入分配的标准。很显然,医院以及医生的这种行为比行贿行为更恶劣。

    针对目前医疗贿赂包括回扣多少作为处分依据之做法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专业人士指出,如果要真正治理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就必须使出诸如收受一次回扣就终止医师执业资格这样的“杀手锏”。对此,笔者是深表赞同的。事实上,当医疗行业之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几乎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纪律检查机关亮出“杀手锏”,使用“重典”是非常必要的。

    既然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将被打入“黑名单”,为什么出现受贿行为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就能超越于“黑榜”之上呢?显然,这样不利于遏制医疗贿赂行为。对于非法交易,此前有人习惯性地说:“没有卖的,哪来买的。”其实,许多人发现这个道理反过来也成立:“没有买的,哪来卖的。”因此,对于医疗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我们既要严惩行贿方,更要治理受贿方,只有具有针对性地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遏制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责任编辑:杨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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